《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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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ღ◈,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ღ◈,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ღ◈,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ღ◈。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ღ◈、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ღ◈,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ღ◈。
(一)保证飞行安全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ღ◈、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ღ◈,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ღ◈。(二)保证国家安全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ღ◈。
(三)提高经济效益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ღ◈,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ღ◈。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韩国迪曲ღ◈,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ღ◈。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ღ◈。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ღ◈,便于国际ღ◈、国内飞行的实施ღ◈。
(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ღ◈,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ღ◈;(二)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ღ◈,负责提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对空域建设和使用的总体需求ღ◈,负责组织建设和使用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ღ◈。
第六条为提高空域资源的利用率ღ◈,保证飞行活动安全和顺畅地进行ღ◈,按照国家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ღ◈,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所用空域对有关航空器开放使用ღ◈。
第八条空域应当根据航路ღ◈、航线结构ღ◈,通信ღ◈、导航ღ◈、气象和监视设施以及空中交通服务的综合保障能力划分ღ◈,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服务ღ◈。
航路ღ◈、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ღ◈、中低空管制区ღ◈、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ღ◈。
通常情况下ღ◈,高空管制区ღ◈、中低空管制区ღ◈、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内的空域分别称为Aღ◈、Bღ◈、Cღ◈、D类空域ღ◈。(一)A类空域内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ღ◈,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ღ◈。(二)B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ღ◈,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ღ◈。
(三)C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ღ◈,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并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公海赌赌船710ღ◈,以及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ღ◈;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其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ღ◈。
(四)D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ღ◈,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ღ◈,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ღ◈;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所有其他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ღ◈。
前款所述四类空域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和对飞行的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ღ◈。
不同类型的空域垂直相邻时ღ◈,在共同飞行高度层的飞行应当遵守限制较少的空域类型的要求公海赌赌船710ღ◈,并提供适合该类空域要求的服务ღ◈。Aღ◈、Bღ◈、Cღ◈、D类空域对飞行的限制程度按照字母顺序递减ღ◈。第十二条Aღ◈、Bღ◈、C类空域的下限ღ◈,应当为该空域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ღ◈;D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ღ◈。Aღ◈、Bღ◈、Cღ◈、D类空域的上限ღ◈,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情况确定ღ◈,其上限通常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ღ◈。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ღ◈。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以上的空间ღ◈,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ღ◈。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第十四条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ღ◈。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ღ◈,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ღ◈。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ღ◈,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ღ◈,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ღ◈,并经过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ღ◈,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ღ◈。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ღ◈、航线汇合处划设的ღ◈、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ღ◈。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接部分ღ◈。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ღ◈,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ღ◈,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ღ◈,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ღ◈,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
D类空域为机场管制地带ღ◈。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ღ◈。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ღ◈,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ღ◈,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ღ◈,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ღ◈,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ღ◈,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十七条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ღ◈,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ღ◈。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ღ◈,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ღ◈。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高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ღ◈。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机构发出需要搜寻与援救航空器的通知ღ◈,并根据需要协助该机构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ღ◈。
(一)机场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ღ◈,维护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ღ◈,向在机场附近飞行ღ◈,接受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二)进近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ღ◈,加速并维持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ღ◈,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
(三)区域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ღ◈,维持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ღ◈,向接受进近和机场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
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ღ◈,不得考虑在该区域或者机场运行的航空器是否装备机载防撞系统ღ◈。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后ღ◈,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类型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区域ღ◈。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飞行情报区ღ◈、高空管制区ღ◈、中低空管制区ღ◈、终端管制区ღ◈、进近管制区ღ◈、机场塔台管制区ღ◈、航路和航线ღ◈。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区域ღ◈,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类型韩国迪曲ღ◈,设立相应的管制区公海赌赌船710ღ◈。进近管制空域可以包含在高空ღ◈、中低空管制区或者机场塔台管制区内ღ◈,但是在进近管制空域内的空中交通密度大ღ◈,且飞行复杂的情形下ღ◈,应当设立终端管制区或者进近管制区ღ◈。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ღ◈、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ღ◈,可以按照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ღ◈。
连接机场或者跑道至可以开始航线飞行的某点之间的航段为离场航线ღ◈;连接航路或者航线上一点与靠近机场的一点ღ◈,且可以从航线飞行阶段转为进近飞行阶段的航段为进场航线ღ◈。进场航线和离场航线可以合称为进离场航线ღ◈。
第二十五条本章应当与本办法的有关附件ღ◈、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使用ღ◈。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未涉及的技术标准ღ◈,可以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执行ღ◈。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民用航空涉及的空域的侧向和垂直缓冲区仅对其他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的空域予以保护性限制ღ◈。
在某空域内实施新的运行程序ღ◈、调整航路和航线结构或者调整管制扇区的ღ◈,应当对该空域的安全水平进行评估ღ◈。如果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无法量化时ღ◈,可以根据业务判断做出安全评估ღ◈。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活动涉及的各类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按照空域建设和使用的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ღ◈。空域使用方案确定后ღ◈,应当根据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ღ◈,建设必需的通信ღ◈、导航ღ◈、监视ღ◈、气象和航行情报设施ღ◈。
第二十九条导航容差是各类空域设计或者技术评估的基本依据ღ◈,主要用于划设空域缓冲区ღ◈,设计航路和航线以及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ღ◈,包括为确定超障区提供导航精度数据ღ◈。
第三十条导航容差是多种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ღ◈,采用平方和根的方法计算ღ◈,即总的导航容差值等于影响导航精度的各项因素所产生偏差值的平方相加后再开平方ღ◈。
地面无线电导航设施标定的位置点的导航容差ღ◈,由地面无线电导航设施的系统特征ღ◈,以及该位置点与无线电导航设施之间的方位和距离决定ღ◈。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在同一位置的ღ◈,应当按照最大的导航容差设计空域ღ◈。
区域导航航路运行所需导航性能的类型ღ◈,应当根据不同地区所提供的通信ღ◈、导航ღ◈、监视和空中交通服务情况确定韩国迪曲ღ◈。第三十三条以标称飞行航迹或者标称区域为中心ღ◈,按照导航容差99.7%概率可容度确定的超障区域中ღ◈,按照导航容差95%概率可容度确定的区域为主区ღ◈,除主区之外的区域为副区ღ◈。
第三十四条交叉定位点ღ◈、导航设施上空的导航容差以及超障区和缓冲区按照本办法附件三《导航容差和缓冲区》确定ღ◈。
飞行情报区应当包括我国境内上空ღ◈,以及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会议协议ღ◈,并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ღ◈,毗邻我国公海上空的全部空域以及航路结构ღ◈。
公海上空飞行情报区边界的划定或者调整ღ◈,应当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航行会议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ღ◈。第三十七条飞行情报区应当根据向该飞行情报区提供服务的飞行情报单位或者指定的其他单位的名称进行命名ღ◈。飞行情报区的名称由民航总局通报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并协调确定其代码ღ◈。飞行情报区的名称ღ◈、代码ღ◈、范围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ღ◈,在我国境内以及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会议协议ღ◈,并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ღ◈。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的范围相同ღ◈。第四节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三十九条高空管制区和中低空管制区统称为区域管制区ღ◈。区域管制区的范围应当包含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航路和航线ღ◈,以及仪表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等特殊飞行区域ღ◈,但是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除外ღ◈。
区域管制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在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ღ◈,应当尽量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路ღ◈、航线运行的限制ღ◈。
区域管制区的划设ღ◈,必须与通信ღ◈、导航ღ◈、监视和气象等设施的建设和覆盖情况相适应ღ◈,并考虑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ღ◈,以便能够有效地向区域内所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ღ◈。
确定区域管制区边界应当考虑航空器绕飞雷雨等特殊运行的要求ღ◈,实现管制移交点附近的通信覆盖ღ◈,以及雷达管制时的雷达覆盖ღ◈。测距台的位置点可以作为描述区域管制区边界时的重要参照点ღ◈。用作参照点时ღ◈,由测距台确定的位置点应当标注该点与测距台之间的距离ღ◈。标注时ღ◈,距离使用千米(海里)表示ღ◈。设置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边界ღ◈,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形ღ◈:
(三)管制区边界设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的航路ღ◈、航线上ღ◈,导致航空器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进行管制移交ღ◈;
(四)来自几个管制区的多条航路ღ◈、航线的汇聚点距离管制区边界较近ღ◈,增加汇聚点附近区域管制工作的难度ღ◈。
高空管制区的下限通常高于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不含)ღ◈,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情况确定ღ◈,并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ღ◈。
中低空管制区的下限通常在距离地面或者水面200米以上ღ◈,或者为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机场塔台管制区的上限ღ◈;中低空管制区的下限确定在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上的ღ◈,则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ღ◈。中低空管制区的上限通常衔接高空管制区的下限ღ◈;其上方未设高空管制区的ღ◈,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情况确定其上限ღ◈,并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ღ◈。
区域管制区可以根据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流量ღ◈、管制员工作负荷以及地空通信的繁忙程度ღ◈,划设管制扇区ღ◈。划设管制扇区参照本办法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ღ◈。
高空管制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通常为A类空域ღ◈;在包含其他类型空域的情形下ღ◈,应当明确其空域类型和范围ღ◈。中低空管制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通常为B类空域ღ◈;在包含其他类型空域的情形下ღ◈,应当明确其空域类型和范围ღ◈。第四十六条区域管制区应当以向该区域提供管制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城市的名称加上高空或者中低空管制区作为识别标志ღ◈。区域管制区的名称ღ◈、范围ღ◈、责任单位ღ◈、通信频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
机场附近进场和离场航线飞行比较复杂ღ◈,或者一个或几个邻近机场全年总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ღ◈,应当考虑设立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ღ◈,以便为进场ღ◈、离场飞行的航空器提供安全ღ◈、高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ღ◈。通常情况下ღ◈,在终端管制区内同时为2个或者2个以上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ღ◈,在进近管制区内仅为一个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应当包含仪表着陆ღ◈、起飞及必要的等待空域ღ◈。起始进近航段的选择与终端(进近)管制区设计应当协调一致公海ღ◈,ღ◈,尽量减少对空域的需求ღ◈。终端(进近)管制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在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ღ◈,应当尽量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路ღ◈、航线运行的限制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划设ღ◈,应当与通信ღ◈、导航ღ◈、监视和气象等设施的建设和覆盖情况相适应ღ◈,并考虑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ღ◈,以便能够有效地向区域内所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ღ◈。
第五十条终端(进近)管制区的设计应当满足飞行程序设计的要求ღ◈,并兼顾航路或者航线飞行阶段与进离场飞行的衔接ღ◈。特殊情况下ღ◈,终端(进近)管制区也可以包含部分飞越的航路ღ◈、航线ღ◈,或者将部分进离场航线交由区域管制负责ღ◈。
测距台的位置可以作为终端(进近)管制区设计的参照点ღ◈,测距台的距离值必须在图上予以标注ღ◈,标注时ღ◈,距离使用千米(海里)表示ღ◈。终端(进近)管制区边界的设置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形ღ◈:
(二)航路ღ◈、航线飞行与进离场飞行之间的空间界定模糊ღ◈,导致飞越航空器与进离场航空器的飞行高度相互穿插ღ◈;
(四)管制区边界设置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的航路ღ◈、航线上ღ◈,导致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进行管制移交ღ◈;
(五)来自几个管制区的多条航路ღ◈、航线的汇聚点距离管制区边界较近ღ◈,增加汇聚点附近管制工作的难度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通常应当在距离地面或者水面200米以上ღ◈,或者为机场塔台管制区的上限ღ◈。如果终端(进近)管制区内存在弧半径为13千米的机场管制地带ღ◈,则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应当在地面或者水面450米以上ღ◈。如果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确定在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上ღ◈,则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外围边界呈阶梯状的ღ◈,确定其外围边界时应当考虑终端(进近)管制区内的最小爬升梯度ღ◈、机场标高ღ◈、机场管制地带的半径ღ◈、管制区阶梯状外围边界是否与机场周围空域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阶梯状外围边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ღ◈:(一)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至外侧20千米ღ◈,若管制地带半径为10千米ღ◈,则阶梯最低高为300米ღ◈,若管制地带半径为13千米ღ◈,则阶梯最低高为450米ღ◈;
前款所述阶梯最低高的参照面为机场跑道ღ◈。在阶梯最低高加上机场标高超过机场过渡高度时ღ◈,应当将其转换为相应的标准大气压高度ღ◈。对外公布时ღ◈,还应当根据机场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设置ღ◈,将有关高度数据转换为相应的气压面高度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可以根据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流量ღ◈、管制员工作负荷以及地空通信繁忙程度ღ◈,划设管制扇区ღ◈。划设管制扇区参照本办法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ღ◈。
第五十四条终端(进近)管制区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通常为C类空域ღ◈,包含其他类型空域的工学院ღ◈,ღ◈,应当明确其空域类型和范围ღ◈。
终端(进近)管制区应当以向该区域提供管制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城市的名称加上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作为识别标志ღ◈。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名称ღ◈、范围ღ◈、责任单位ღ◈、通信频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第六节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五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附近空中飞行活动的情况建立机场管制地带ღ◈,以便在机场附近空域内建立安全ღ◈、顺畅的空中交通秩序ღ◈。
机场管制地带应当包括所有不在管制区内的仪表进离场航线ღ◈,并考虑机场能够运行的所有类型航空器的不同性能要求ღ◈。划设机场管制地带ღ◈,不得影响不在机场管制地带内邻近机场的飞行活动ღ◈。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是圆形或者椭圆形的ღ◈;但是如果只有一条跑道或者是为了方便目视推测领航而利用显著地标来描述机场管制地带的ღ◈,也可以是多边形的韩国迪曲ღ◈。
划设机场管制地带ღ◈,通常应当选择机场基准点作为管制地带的基准点ღ◈。在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1千米时ღ◈,也可以以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的基准点就业市场ღ◈,ღ◈。
(一)对于可供D类和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机场ღ◈,如果为单跑道机场ღ◈,则机场管制地带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ღ◈;如果为多跑道机场ღ◈,则机场管制地带为以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ღ◈。该区域应当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ღ◈,半径为13千米的圆ღ◈。如果因此使得跑道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大于13千米ღ◈,则应当向上取值为0.5千米的最小整数倍ღ◈。(二)对于仅供C类和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ღ◈,其机场管制地带水平边界的确定办法与本款(一)项相同ღ◈。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以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10千米ღ◈。
(三)对于仅供B类和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ღ◈,其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以10千米为半径的圆ღ◈。
机场管制地带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ღ◈,上限通常为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ღ◈。如果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需要高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ღ◈,或者机场管制地带位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范围以外ღ◈,则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ღ◈。
第六十二条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应当使用机场名称加上机场管制地带进行命名韩国迪曲ღ◈。机场管制地带的名称ღ◈、范围ღ◈、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ღ◈,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
第六十三条为保护机场附近空中交通的安全ღ◈,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至机场管制地带边界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ღ◈,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得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同意ღ◈。
设立管制塔台的机场应当划设机场塔台管制区ღ◈。机场塔台管制区应当包含机场管制地带ღ◈,如果机场在终端(进近)管制区的水平范围内ღ◈,则机场塔台管制区的范围通常与机场管制地带的范围一致ღ◈。机场塔台管制区的范围与机场管制地带的范围不一致的ღ◈,应当明确机场管制地带以外空域的类型ღ◈。
机场塔台管制区通常应当使用机场名称加上塔台管制区命名ღ◈。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名称ღ◈、范围ღ◈、责任单位ღ◈、通信频率ღ◈、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ღ◈,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第七节航路和航线
第六十六条航路和航线的建设ღ◈,应当充分考虑所经地区的地形ღ◈、气象特征以及附近的机场和空域ღ◈,充分利用地面导航设施ღ◈,方便航空器飞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ღ◈。
第六十七条 航路和航线的建设和使用ღ◈,应当有利于提高航路和航线网的整体运行效率ღ◈,并且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准则ღ◈:(一)航路或者航线应当根据运行的主要航空器的最佳导航性能划设ღ◈;
(二)中高密度的航路或者航线应当划设分流航线ღ◈,或者建立支持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空中交通分流需要的进离场航线ღ◈;
(四)最多可以允许两条空中交通密度较高的航路或者航线汇聚于一点ღ◈,但是其交叉航迹不得大于90度ღ◈;
(六)航路或者航线的交叉点应当保持最少ღ◈,并避免在空中交通密度较大的区域出现多个交叉点ღ◈;交叉点不可避免的ღ◈,应当通过飞行高度层配置减少交叉飞行冲突ღ◈。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千米ღ◈,其中心线千米ღ◈;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ღ◈,可以减少宽度ღ◈,但不得小于8千米ღ◈。
航路和航线的高度下限不应当低于最低飞行高度层ღ◈,其上限与飞行高度层的上限一致ღ◈。第七十条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ღ◈,应当是航路和航线千米以内的障碍物的最高标高ღ◈,加上最低超障余度后向上以米取整ღ◈。在高原和山区ღ◈,最低超障余度为600米ღ◈,在其他地区ღ◈,最低超障余度为400米ღ◈。
第七十一条根据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在某段航路或者航线上运行的需要ღ◈,可以对该段航路或者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进行评估ღ◈,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其最低飞行高度ღ◈。
第七十二条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ღ◈,应当将95%概率可容度所确定的导航容差区域ღ◈,与导航设施上空的多值性倒圆锥容差区域相连接形成的区域确定为航路或者航线的主区ღ◈。航路和航线导航设施的精度优于标准信号或者有雷达监视时ღ◈,航路ღ◈、航线的主区可以适当缩小ღ◈。
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ღ◈,应当将99.7%概率可容度所确定的区域确定为航路或者航线的超障区ღ◈,包括中间的主区和两侧的副区ღ◈。如果具有有关实际运行经验的资料以及对导航设施的定期校验ღ◈,可以保证导航信号优于标准信号ღ◈,或者有雷达引导时ღ◈,航路和航线副区的宽度可以适当缩小ღ◈。
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ღ◈,航路和航线主区ღ◈、副区内的最低超障余度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三《导航容差和缓冲区》确定ღ◈。
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为超障区内障碍物的标高加上其所处位置的最低超障余度后ღ◈,取其中的最大值ღ◈,向上以米取整ღ◈。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ღ◈、地面导航设施的有效范围以及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情况ღ◈,可以按照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ღ◈。
第七十六条为了增加空域容量和提高空中飞行的灵活性ღ◈,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临时航线ღ◈,明确临时航线的使用限制和协调规定ღ◈。
第七十七条为保持航空器进场或者离场飞行的安全顺畅ღ◈,应当设置标准进场和标准离场航线ღ◈。进离场航线的设置应当使得航空器的运行接近于最佳操作状态ღ◈。邻近有多机场的ღ◈,各机场的进离场航线应当尽可能统一设置ღ◈。
航路和航线上应当根据全向信标台的布局设置转换点ღ◈,以帮助沿航路或者航线飞行的航空器准确飞行ღ◈。第七十九条根据航路和航线的布局ღ◈、空中交通服务对掌握飞行中航空器进展情况的需要ღ◈,航路和航线上应当设置重要点ღ◈,并使用代号予以识别ღ◈。
航路和航线应当根据对导航性能的要求设置导航设施ღ◈。为了帮助航路和航线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运行ღ◈,导航设施的类型和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ღ◈。
第八十一条航路和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ღ◈,应当在航图上标明ღ◈;航路和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ღ◈,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ღ◈,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ღ◈。
在前款规定的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批准ღ◈。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ღ◈、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ღ◈。
包括进离场航线在内的航路和航线ღ◈,必须用代号予以识别ღ◈。航路和航线的代号ღ◈、航段距离ღ◈、两端点的起始磁航向ღ◈、航段最低飞行高度和其他要求的信息ღ◈,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
第八十四条设立机场管制地带的机场ღ◈,机场管制地带应当包含距离受到限制的起始进近航段的超障区主区以及标准仪表离场航线ღ◈,以便提供D类空域的保护ღ◈。
第八十五条起始进近航段和等待航线区域通常应当包含在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内ღ◈。起始进近高度低于管制区阶梯的ღ◈,应当提高起始进近高度ღ◈。
起始进近航线和等待航线区域使用较少的ღ◈,也可以不包含在管制区内ღ◈,但必须在起始进近图中予以标注ღ◈。
机场仪表进场或者离场飞行程序建立ღ◈、变更或者撤销的ღ◈,程序设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空域管理部门ღ◈,提出调整机场仪表进近程序保护空域的意见ღ◈。
等待航线区域是为了解决或者缓解航空器在空中飞行过程中已经或者将要出现的矛盾冲突ღ◈,在航路ღ◈、航线或者机场附近划设的用于航空器盘旋等待或者上升ღ◈、下降的区域ღ◈。第八十八条 确定是否需要划设等待航线区域应当考虑下列因素ღ◈:(一)附近的空域ღ◈、航路和航线的布局ღ◈;
划设等待航线区域通常应当利用有效的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来准确定位ღ◈。等待航线的进入航向应当朝向或者背向用以定位的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ღ◈,以提高航空器在等待航线区域内的导航精度ღ◈。
划设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按照等待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进行公海赌赌船710ღ◈,并且与周围空域欢迎来到公海 欢迎来到赌船!ღ◈。ღ◈、航路ღ◈、航线和障碍物保持安全的缓冲区ღ◈。
划设和使用等待航线区域ღ◈,应当明确等待高度的气压基准面ღ◈。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含)以下的ღ◈,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修正海平面气压ღ◈;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层(含)以上的ღ◈,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标准大气压ღ◈;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之间的部分不得用于空中等待飞行ღ◈。第九十三条等待航线区域应当使用标定等待航线区域的导航设施的名称或者代码命名ღ◈。等待航线区域的名称ღ◈、范围ღ◈、使用限制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ღ◈,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ღ◈。
特殊区域是指空中放油区ღ◈、试飞区域ღ◈、训练区域ღ◈、空中禁区ღ◈、空中限制区ღ◈、空中危险区和临时飞行空域ღ◈。空中放油区应当根据机场能够起降的最大类型的航空器所需的范围确定ღ◈,并考虑气象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ღ◈。试飞区域应当根据试飞航空器的性能和试飞项目的要求确定ღ◈。
根据空域使用的要求ღ◈,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设临时飞行空域ღ◈。临时飞行空域应当尽量减少对其他空域或者飞行的限制ღ◈,使用完毕后及时撤销ღ◈。
特殊区域应当确保与周围空域韩国迪曲ღ◈、航路和航线之间的侧向和垂直缓冲区ღ◈。无法保证要求的侧向或者垂直缓冲区的ღ◈,经批准可以适当缩小ღ◈,但必须在通信ღ◈、导航或者监视等方面予以保障ღ◈。
空中禁区ღ◈、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应当使用代号识别ღ◈,并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公布下列资料ღ◈:(一)区域的名称或者代号ღ◈;(二)区域的范围ღ◈,包括垂直和水平范围ღ◈;
空中禁区ღ◈、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代号按照本办法附件七《空中禁区ღ◈、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指配ღ◈。
第九十七条空域数据应当标准化ღ◈,保证其准确性ღ◈、完整性和真实性ღ◈,同时兼顾已经建立的质量系统程序的要求ღ◈。
空域数据的准确性应当按照95%概率的可信度确定ღ◈,并且应当按照测量的ღ◈、计算的和公布的三种类别列出ღ◈。第九十九条空域数据的完整性应当根据数据错误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和数据项的用途来确定ღ◈。空域数据按照下列完整度分类ღ◈:
-8(一)关键数据是指完整性水平为1×10 的数据ღ◈,当使用的关键数据错误时ღ◈,导致航空器飞行出现灾难性危险的概率极高ღ◈。
(二)基本数据是指完整性水平为1×10 的数据ღ◈,当使用的基本数据错误时ღ◈,导致航空器飞行出现灾难性危险的概率较低ღ◈。
(三)一般数据是指完整性水平为1×10 的数据ღ◈,当使用的一般数据错误时ღ◈,导致航空器飞行出现灾难性危险的概率极低ღ◈。
在空域数据的电子存储或者传送过程中ღ◈,应当使用循环冗余校验方法对数据的完整度水平进行监控ღ◈。对于关键数据ღ◈,应当使用32位冗余校验ღ◈;对于基本数据ღ◈,应当使用24位冗余校验ღ◈;对于一般数据韩国迪曲ღ◈,应当使用16位冗余校验ღ◈。第一百零一条空域数据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空域结构数据和空域运行数据ღ◈。空域结构数据包括导航设施数据ღ◈、空中交通服务区域数据ღ◈、机场管制地带数据等ღ◈。
空域数据的管理包括采集ღ◈、整理ღ◈、汇编和应用ღ◈。空域数据的存放形式分为文本格式和计算机数据库格式ღ◈。两种格式数据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公海赌赌船710公海赌赌船710ღ◈。
各类空域数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标准格式要求ღ◈,并按照空域建设和使用程序以及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ღ◈、使用和保存ღ◈。空域数据的质量要求在本办法附件八《航行数据质量要求》中规定ღ◈。
第一百零四条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意见ღ◈,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设和使用相应的空域ღ◈,监督和检查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ღ◈。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控本地区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ღ◈,协调民用航空活动在空域内的日常运行ღ◈,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设置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报民航总局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ღ◈。
中低空管制区和国境地带附近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ღ◈。终端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可以由民航总局提出ღ◈,商有关单位后按照规定上报审批ღ◈。
国际航线ღ◈、跨越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或者军航飞行管制区的国内航线的建设和使用ღ◈,由民航总局提出ღ◈,按照规定上报审批ღ◈。
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内且没有跨越军航飞行管制区的航线ღ◈,其建设和使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备案ღ◈。
对外开放使用的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的建设ღ◈,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ღ◈,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核ღ◈,并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上报审批ღ◈。不对外开放使用的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的建设ღ◈,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ღ◈。
国内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ღ◈,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ღ◈。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和监测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状况ღ◈,统计各类运行数据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ღ◈。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有关数据进行规范管理ღ◈,及时补充ღ◈、修订和清理ღ◈,并监督空域数据的公布ღ◈。
办理空域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一)提出需求ღ◈。空域用户和运行管理人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空域设置的意见和建议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分析研究ღ◈,提出改进方案ღ◈。(二)掌握空域的运行情况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运行数据和意见ღ◈,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运行情况ღ◈、使用需求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案上报有关部门ღ◈。
(三)建立征询制度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国内和国际的空域用户征询ღ◈,了解他们对空域使用的意见和需求ღ◈,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空域用户ღ◈。
(四)规范建设和使用空域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规范化ღ◈,尽可能地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保持一致ღ◈,已经建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严格执行ღ◈。
(五)明确原则和目标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处理空域事宜的原则和目标ღ◈,确定处理方法和办事程序ღ◈。
(六)加强协调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的空域事宜时ღ◈,应当与涉及空域事宜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空域用户全面ღ◈、充分地协商与协调ღ◈。
(七)编制实施方案ღ◈。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ღ◈,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合理ღ◈,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ღ◈。
(八)评估空域安全水平ღ◈。重大的空域建设和使用方案应当进行安全水平评估ღ◈,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时ღ◈,该方案才能实施ღ◈。
(九)人员培训ღ◈。在空域方案实施前ღ◈,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空域用户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ღ◈,以切实掌握方案ღ◈,保证空域方案的顺利实施ღ◈。
(十)发布相关资料ღ◈。空域实施方案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ღ◈,编制成航行情报资料汇编ღ◈,向民用航空的空域用户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布ღ◈。
(十一)时间要求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空域事宜时应当对全过程的各项工作提出严格的时间规定ღ◈,并合理分配各项工作占用的时间ღ◈。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写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ღ◈。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空域的有关资料和管理规定ღ◈:飞行情报区ღ◈、高空管制区ღ◈、中低空管制区ღ◈、终端管制区ღ◈、进近管制区ღ◈、机场塔台管制区ღ◈、机场管制地带ღ◈、管制扇区ღ◈、航路ღ◈、航线ღ◈、等待航线区域以及特殊区域ღ◈。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定期分发ღ◈,明确接受单位并保持固定联系ღ◈。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及时修订ღ◈,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ღ◈。